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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有“硬杠杠”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齐鲁晚报     2019年05月07日
  本报泰安5月6日讯(记者 梁敏)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9〕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明确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等。
  在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方面,除了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外,要坚持“属地化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市、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记者了解到,在场所条件方面。要求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师资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等。
  该通知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应按照统一教学标准进行教学管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另外,在收费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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