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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一企业污染环境拒不改正

按日连续罚款,5万元变成105万元

齐鲁晚报     2019年07月02日
  本报济南7月1日讯(记者 张玉岩)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公布了一则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内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由于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复查时仍无有效整改措施,仍造成扬尘污染,属于“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本只是罚款5万元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后,罚款105万元整。
  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1月23日至24日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港口、码头的物料(原煤、洗煤)堆放场所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物料装船采用传送带倾倒的方式装载,未按规定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2月1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对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在2019年2月22日,省环境厅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物料堆放场所仅采取覆盖、洒水防尘措施,但覆盖不完善,洒水不及时,未采取密闭、围挡、绿化等有效整改措施,仍造成扬尘污染,属于“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于2019年2月26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将继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于2019年2月26日送达了《责令停业整治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业整治。2019年3月21日,生态环境厅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整。后经听证,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枣庄市滕港港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共计21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105万元整。
  处罚决定书还提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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