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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护利率”让民间借贷远离“高利贷”

齐鲁晚报     2020年07月24日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红线”正当其时。这不仅是治理民间借贷既有乱象、化解民间借贷潜在风险的应有之义,也是民法典落地的内在要求。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也意味着,24%和36%的监管“红线”或将成为历史,民间借贷利率会有大幅降低。
  即便是在现代金融业高度发达的今天,民间借贷依然有着开阔的市场空间,其存在价值显而易见。据全国工商联调查,在我国现有市场主体中,90%的小企业与95%的微小企业,没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其融资多依靠民间借贷市场。
  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最高法曾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划定监管“红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不仅让相关部门在查处民间借贷案件时更有“底气”,也让民间借贷市场上的“野蛮生长”有所收敛。但是,实践证明,这一监管红线确有必要下调。
  一方面,尽管民间借贷有着门槛低、灵活性强等“优点”,相比于通常的银行利率与小微企业的承受能力,24%乃至36%的年利率还是太高了。更何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民间借贷的放贷方有时还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借贷合同中“嵌入”各种“私货”,以预扣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堂”向借款方收取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费用。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不时有不堪重负的小微企业发出“不用民间借贷等死,用了民间借贷找死”的慨叹,不断有了解实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另一方面,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不仅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还会“鼓励”实体企业“脱实向虚”。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巨大、股市楼市不景气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利率与企业预期利润,对不少居民和企业构成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力。一些人会因此投入高利贷经营者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实体企业会因此不务正业,纵身于民间借贷市场,先以经营需要之名向银行贷款,转脸就将银行贷款用于高利放贷。甚至,一些上市公司也加入到了民间借贷行为之中,将上市获得的资金用来高利放贷。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红线”正当其时。这不仅是治理民间借贷既有乱象、化解民间借贷潜在风险的应有之义,也是民法典落地的内在要求。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既不高得成了高利贷,也不能低得影响民间借贷的正常存在,如何划定并持守这条“红线”,该是出细则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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