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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傍名牌”须下猛药根治

齐鲁晚报     2020年07月24日
  □史洪举

  日前,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通知提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如今,有些医疗机构,虽然规模比较小,但起的名字却非常“高大上”。特别是像“协和”“同仁”这样的词汇,出现的频率很高。不知情的人还以为是知名医院在当地开设了分立机构。而实际上,这些医疗机构与知名医院没有半点关系,他们之所以这样取名,目的便是为了误导患者。因此,为避免人们上当受骗,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标示既必要又迫切。
  医疗机构虽然不是自然人,但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适用与其相似的名称,更不得假冒其名称,不得损毁其名誉和荣誉。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应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傍名牌”侵犯了知名医院的名称权和声誉,因此必须予以打击。
  此外,医疗机构“傍名牌”也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对患者带来误导和欺骗。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部分人对医疗机构缺乏一定了解,加上受到名称的影响,很可能陷入误区,认为一些“协和”“同仁”医院属于医疗水平较高的知名医院,进而选择这些医院进行治疗。到最后,可能既花了冤枉钱,又耽误了疾病的治疗。
  可以说,即便是普通的企业,普通的商品,也容不得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对医疗机构“傍名牌”现象更要下猛药根治。因此,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标示,不仅要对“傍名牌”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还要查处已经设立的“伪知名医院”。只有让社会上少些“李鬼医院”,才能让患者少遭遇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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