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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睡沉”地土的“活”来起

实现“鸟换笼腾”发开再地用效低镇城进推泽菏,

齐鲁晚报     2020年09月04日
    本报菏泽9月3日讯(记者 李德领)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深入推进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据悉,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范围内,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根据《意见》,开发范围为产业转型升级类、城镇更新改造类、用地效益提升类。其中,产业转型升级类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镇更新改造类包括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用地效益提升类包括投资强度、利用强度、地均产出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开发模式主要为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其中,政府主导再开发为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项目,应由县(区)政府依法收回,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依法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即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除应由政府收回的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收购相邻宗地,归宗后实施整体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散的,可组建联合体实施再开发。在改造过程中,允许按规划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适当调整,可通过存量补地价、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即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再开发。由政府组织改造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可确定一定比例,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农村建设,具体比例由所在县(区)政府确定。市场主体改造即鼓励和引导有实力且有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再开发,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地块,实施集中连片开发。市场主体依据规划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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