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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裁判向任性的电视开机广告说不

齐鲁晚报     2021年03月26日
  □史洪举

  历时一年多,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全国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尘埃落定,江苏省高级法院3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乐融公司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予整改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相关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时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如今,打开电视,尤其是智能电视,必须先“被看”一段广告,途中还无法关闭,已成为不少人的烦恼。因而,在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拒不纠正的生产厂家败诉,无疑有着典型的示范意义,有助于倒逼商家认真对待消费者权益,而不是强行占用消费者的时间,占领消费者的视觉。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电视开机广告予以规范。开机广告成为商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所自行掌握调节的一项盈利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设置开机广告无可厚非,但无论何种原因,商家均无权设置不可“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权利即商家的义务,商家在销售内置开机广告的电视时,应该作出明确、全面、详尽的提示。消费者购买电视以后,就享有对电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与普通的电视广告不同,消费者享有对电视的使用权,自然也有拒绝观看开机广告的权利。延伸开来,消费者也有“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权利。
  而商家应确保生产、销售的电视中内置的开机广告应“一键关闭”,否则就是变相侵犯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权,缩限消费者的选择权。值得注意的是,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即便商家以明示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也无权强行设置不能“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除非其与消费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由消费者观看开机广告。这与商业住宅中的电梯广告类似,即商家以向物业支付费用的代价投放广告,物业则向业主分红。
  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果断地否定了不可“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站在了弱势的消费者一方。这虽然只是部分地区的裁判,但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典型意义。因为,如果商家依然顶风作案,设置不可“一键关闭”的开机广告的话,消费者个人可以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可提起诉讼,商家既承担败诉风险,也承担诉讼费等成本。
  进一步说,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或者法律规章,对开机广告、广告时间、如何“一键关闭”等事项予以规范,并设定相应的罚则,惩戒违规商家,或者禁止相应电视进入市场,或者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借此,让开机广告不再由商家说了算,而是掌握在消费者的遥控器上。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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