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数据库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对我局颁发的已过期采矿权进行公告(过期采矿权名单见附件),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自然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过期采矿权名单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