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齐鲁晚报数字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上车位
最高收费154元/月
所收费用属业主,物业可提成20%
  • 2012年07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在住宅小区内,也有不少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使用这种地上停车位,应该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济南市规定,有业委会的小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应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拟定车位划定和使用方案。
  费用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为220元/个·月,也就是说,场地使用费不得超过154元/月。
  物业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