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些都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现实中,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这种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应该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规定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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