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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超建安置房不准出售可由政府收购
  • 2012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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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知要求,对虽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安置、生产生活保障用地规划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重新予以审核。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或保障用房尚未开工建设或部分开工建设的,结合建设进度重新核准安置或保障用地规模。应核减用地规模,但因特殊情况核减有困难的,可参照超建部分处理办法处理。
  人均安置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已取得规划条件,安置和保障用房全部开工建设或已竣工,无法重新核准安置和保障用地规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有效措施并向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安置用房超建部分不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超建部分所占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将从拨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中相应扣减,超建部分不享受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允许的,可由政府按照建设成本价整栋或整单元收购保障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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