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璐 供暖高额滞纳金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日省城法律界人士、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士均表示,收取超过供暖本金的高额滞纳金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洪昌称,滞纳金在本质上行使的是违约金功能,而依据合同法,违约金主要作用是对迟缓履行义务作出的惩罚,补偿的标准首先依据的是损失方损失的数量。宋律师称,根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法作出的司法解释,违约补偿超过本金的30%就应该适当调整。 此外,宋律师称,在今年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收取滞纳金也有明确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虽然供暖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滞纳金不属同一范畴,但道理相通,因而供暖滞纳金过高从法理上是肯定不能获得支持的。 而参与起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明德物业公司负责人邵庆会则称,供暖费延迟交付,滞纳金累积致天价,这一事件完全可以在最初的供暖期中避免,供热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也有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发现有欠费情况,供热企业应及时告知用户,用户如在被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欠费,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停止供暖,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供热企业的利益。企业没有尽到自己该尽的义务,对形成欠费也是有责任的,从这个层面讲,索要高额滞纳金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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