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7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孙敬峰) 武城市民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速冻鱼,准备烹制时发现已经过期。 3月6日,市民刘女士在武城城区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速冻鱼,正准备烹制时,发现已经过期。“包装袋上显示3月1日就过期了。”刘女士介绍,她当即返回超市,并出示了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索要10倍货款的赔偿金,遭到了超市拒绝。 武城县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超市承认销售了不合格食品,愿意退回这袋速冻鱼的货款,却不同意刘女士“退一赔十”的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经反复协商,超市最终按照商品价格10倍的标准,一次性赔偿了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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