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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 2013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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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先生咨询:
  几个月以前的一个晚上,我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我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王某由于长途驾驶疲劳过度、违章行驶造成,王某负全部责任,我没有责任。我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仍有5万元没有着落。经了解,王某与其妻张某自结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维持生活。由于肇事司机王某已死,我遂找到其妻张某要她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张某拒绝,称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张某应否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肇事司机之妻张某的说法不正确,她应在其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以上赵先生所述,王某与张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王某造成赵先生受伤,由于王某死亡,其妻张某应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赵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的丈夫在车祸中死亡,给家庭造成的痛苦更大。希望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须对簿公堂,协商解决问题。我们相信:退一步,海阔天空。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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