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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摆平”损害司法公正
  • 2013年04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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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锐
  相隔仅三天,接连发生的两起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一起发生在河南中牟,农民宋合义不满土地被占用,竟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被开发商的铲车活活碾死。另一起发生在湖北巴东,农民张如琼不满财产补偿,被施工方的水泥罐车碾轧致死。目前,两起事件都已经在当地政府主导下达成了死者家属“比较满意”的赔偿协议。
  亲人已经去世了,得到应有的赔偿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安慰。可是,赔偿只能解决肇事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因此豁免。致人死亡是公诉案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进,查清事实,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具体而言,首先要查清两起事件是否都有教唆者。具体的肇事者只不过是普通打工者,他们何以“不理性”到用杀人的方式来给老板卖命?湖北巴东肇事者已经表示曾收到老总指令。那么,这位“老总”究竟是谁?他到底发出过怎样的指令?在河南中牟,有没有同样的情况? 
  其次是案件定性问题。湖北巴东事件已经涉嫌故意杀人,而在河南中牟事件发生20多个小时之后,当地政府说是一起意外事故,后来警方又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据在场的目击者宋长海称:“那个铲车往西走,我就给他打招呼了,不让推,就给他摆手,他倒车的时候就摆手,他一直都不停车。”据此来看,此案是否涉嫌故意仍待查清。
  值得一提的是,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在两起事件的处理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在此类事件中介入是应该的,但一定要适度,涉及民事赔偿的部分,政府可以牵头调解,但涉及刑事责任的部分还是要尊重法律和司法的独立性,严格依法办事,切不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为摆平而摆平,否则既难以告慰死者,恐怕也会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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