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为了解决狗患问题,青岛市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青岛市养犬管理方法》,对养犬进行了具体规定以及处罚措施。 《青岛市养犬管理方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对单位可并处200元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元罚款。 本报记者 张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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