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9月23日讯(记者 陈晨) 23日,记者从菏泽市物价局获悉,自10月1日起,菏泽市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次6元,提高到每人次10元,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9元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据了解,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山东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有关政策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通知>的通知》,定于10月1日起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在该文件中要求完善并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定期考核,按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经费。 据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在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后,个人支付费用依旧为1元,而新农合基金支付由5元提高至9元,预计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后,村卫生室的收入将有所提高。 据了解,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收取一般诊疗费后,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也不得设立收取药事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