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数据,改革开放后,我们从农民手里拿了30多万亿元的地,给农民的估计不到5000亿元,土地增值的大部分被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 如果农民可以用土地权换得经营权的话,土地就可以入股,企业不需要支付地价,地价就下来了,农民可以得到持续的收入,这对企业和农民来说是互利的。还有一种是买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但如果政府还是实行储备土地、饥饿供给、低价流拍等行政卖地法,农村集体用地符合规划也得政府批准才能买卖,地价还是降不下来,甚至会更高。 还有一个更加关键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是永续使用,还是有土地出让使用年期,年期多长?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规定,住宅等产权可以接续。但是,物权法是一个法院审裁性质的法,而土地法则是颁证认定的法,银行在抵押时,不会依据物权法。现在看来,土地法不仅与宪法不相协调,而且与物权法之间也有冲突。进一步的改革,需要彻底解决这个矛盾。 既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清晰和界定这样一个基础,就要有市场平等和等价交易、政府收税等这样的机制。没有这样一个最核心机制的形成,中国的房地产领域,将永远问题成堆。(摘自《东方早报》,作者周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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