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发文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要求其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 |
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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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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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8日讯(记者 王亚男)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对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行单列,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动计划落实,逐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增长率、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确保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增量和覆盖面不低于上年水平。 据了解,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行单列,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动计划落实,逐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增长率、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确保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增量和覆盖面不低于上年水平。 此外,还应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专项资金,以上年度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度超基数10%以上部分,按照3‰设立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对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完成“三个不低于”考核目标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按当年该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各区县(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补充或单独成立辖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发展倾斜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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