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地方债务套上 市场与民主双保险 地方庞大的支出责任,迫使地方政府必须合理举债。有必要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发债,让地方政府为自己举债的债务承担责任。事实证明,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中央政府根本无力监督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而中央政府的兜底做法反而刺激了地方不负责任的滥发债务行为。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就必须用市场和民主两套机制,给地方债套上双重保险。 地方政府面向社会发行债务,政府与投资人形成平等签约的借贷双方,政府必须按照市场规则,公开地方资产负债表,公开所有有关债务的详细信息,由市场根据地方政府的信用和风险作出选择。市场是政府债务风险的晴雨表和指示剂,对政府债务会形成强有力的制约,这种制约有利于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市场的约束,本质来说是债权人的约束。而地方政府的债务,最终还要地方居民通过纳税等方式予以偿还。对地方政府举债必要性合理性的判断和约束,必须来自地方人民。将地方债务列入地方预算,接受地方人大审批,已经写入中共中央的有关决定,这可以看做是利用民主机制约束政府举债权的尝试。 缺少市场机制,投资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缺少民主机制,则纳税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侵害。在地方债已经无法禁止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立即建立健全地方债的市场和民主约束机制,将地方债务风险控制到安全状态。(摘自《中国经营报》,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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