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扩展到党委,保障决策合法性
2014年10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特别提及了“公职律师”的设立,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其实,公职律师并不是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新概念。早在2012年出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就介绍了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此次决定在这方面有个细节的变化,把公职律师的设立扩展到党委,这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表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说,目前一些重大决策多首先由党委作出,党委设立公职律师,无疑会在确保党委依法执政、保障决策合法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支振锋表示,一些人民团体很多时候也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它们的一些作为可能会妨碍到公民权利,所以,这些团体设置公职律师,也是在扩大规范权力运行的扇面。
        据中新社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