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商品贴苏泊尔标志销售
2015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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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在滨城区新兴市场的“好帮手厨具”,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于是委托滨州市滨城公证处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进行公证。
  滨州市滨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共同到位于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四路交岔口以南(新兴市场)名为“好帮手厨具”的店铺,牛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认为是侵权商品的豪华型自动电饭锅一个,并取得盖有“好帮手厨具店专用章”的销货发票和刘某(被告赵某的丈夫)的名片各一张。
  经比对,涉案电饭锅外包装在色调、图文样式等方面与原告注册商标类似或相同,标识含“苏泊尔”字样,产品做工粗劣,安全性能差,产品标识也含有“苏泊尔”字样。
  按照相关规定,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赔偿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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