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表公司千万索赔案”昨日二审
咪表质量成焦点,鉴定后再判决
2015年03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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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中院对泺源大街上两处咪表贴上了封条。                  本报记者 崔岩 摄
     本报济南3月20日讯(记者 任磊磊 崔岩 见习记者 王小蒙) 20日,省城咪表运营方济南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南市安保服务中心一案二审。双方代理律师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庭上,被告方要求对咪表质量进行鉴定,结果出具后将择日开庭再审。
  20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被告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交的14条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其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保证收回投资、以及已安装咪表功能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等问题是双方质证的焦点,也是此案的关键点。
  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合作协议书》第六条中约定,如非乙方(科溢公司)原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限定的除外)导致乙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协商补偿乙方的损失并保证乙方的资金能够完全收回。原告律师据此提出,由于泺源大街道路改造,以及停车集团作为唯一合法收费主体等非科溢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收费,且停车诱导项目也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被告赔偿前期投资及经济损失共计1184.5万元。
  而被告律师则质证称,不可抗力和法律法规的原因是可除外的,且停车集团的成立与合作协议履行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原告律师仍认为,法律法规和不可抗力并不是该项目无法履行的原因。被告负责人变更,原告向被告申请继续安装剩余咪表却没得到同意。《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该条例并不属合同中所约定的法律法规范围。另外,济南市停车集团成立明确为唯一合法收费主体,这些都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对于咪表的功能问题,原告律师称,原告是按照被告的指令,从国外进口咪表并按其要求进行改造,加拿大Mackay和交警支队是咪表专利拥有方,咪表功能已经达到合同要求。
  但被告律师认为,专利授予书并不能证明是应交警支队要求购置咪表,购买指令并没有证据支持,且已安装的咪表并不具备应有的功能。“2011年6月1日之前原告并没购买过无线地感发射器,而这个发射器是咪表功能得以实现的原因。”但原告律师对此质证并不认可。
  另外,被告要求对咪表功能进行鉴定,原告也需出示咪表进口来源的报关材料。相比一审时被告不同意调解的态度,二审时被告则考虑调解。该案将在咪表质量鉴定报告出来后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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