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媒体事后采访作证据不妥”
2015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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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谦透露,济南市客管中心已经将一份媒体对陈超的采访报道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他认为这是十分不妥当的,因为在行政处罚之前,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而不能把处罚之后发生的事情作为处罚依据。
  在法律适用方面,济南市客管中心的处罚依据是《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其中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李文谦说,处罚决定书并未明确陈超的行为属于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还是汽车租赁经营。
  “我特别想问一下交通部门,到底什么叫专车?有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李文谦认为,专车是“互联网+交通工具”的一种创新模式,对于缓解打车难和交通拥堵大有裨益,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引导和规范,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很大。万一败诉,我们还将上诉。”李文谦说。
  本报见习记者 刘飞跃   本报记者 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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