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过后,“北雁云依”仍不能落户
法院认为:父母自创姓氏不符公序良俗,具有明显随意性
2015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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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刘科 王继学  
  24日,全国首例因姓名权纠纷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北雁云依”案,在中止审理五年后终于等来判决。历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 此事“惊动”了最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案审判长任军介绍,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问题存有分歧。对这项法律的适用问题,2010年3月,历下法院曾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作法律解释。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第二款采用“列举+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任军表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吕先生提出给孩子取名“北雁云依”是否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是选取其他姓氏时应当满足的最低规范要求和道德义务,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该立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专门答复。

当事人说 6岁的女儿到现在还没有落户
  任军解释,所谓“公序良俗”,要求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关于“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问题。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所以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关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问题。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这一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应给予支持。
  转眼六年过去了,女婴已经长大,现在她落户了吗?此前有媒体报道,吕先生曾向媒体透露已经在外地为女儿以该名落了户。不过24日历下法院法官介绍,吕先生一家已经从济南迁往广东,法官几经周折才找到他。近期与其电话沟通时,吕先生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女儿仍没有落户。至于是否属实不好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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