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商品房预售前将进行许可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2015年05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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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5日讯(记者 赵发宁) 21日,记者从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市住建局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市区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公示制度。
  据了解,市住建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将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项目销售现场等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和有关人员发现申请预售项目存在违法从事预售许可事项的活动,可进行举报。举报经核实属实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建筑节能公示表,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通知》还规定,严厉查处预售过程中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限期进行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暂停批准项目预售,违法情形严重的需工程主体封顶后方可办理。同时,继续推行违规项目曝光制度,将严重违规项目在日照建设信息网、日照房管政务网等媒体及销售现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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