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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书被收逾期费,市民告物价局
济南历下法院:图书馆明码标价不属乱收费,调查结论并无不当
2015年08月0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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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8月7日讯(记者 宋立山) 济南市民郑先生因借书超期,被济南市图书馆收取了8.3元逾期费,便向物价局投诉。但物价局认为收费合法,郑先生又把物价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调查,不过法院最终认可物价局的调查结论,判其败诉。
2014年5月10日,郑先生到济南市图书馆新馆还书,被告知借书超期,需支付逾期费8.3元。虽然交了钱,但他心里犯嘀咕:逾期费收得合理吗?郑先生于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图书馆按照哪一条依据进行收费,要求相关部门落实处理。
在济南市物价局办理过程中,郑先生又提出,要求对济南市图书馆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查处。
郑先生认为,济南市图书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原告逾期费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乱收费。
济南市物价局调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十九条,《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以及《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济南市图书馆收取举报人郑先生8.3元逾期费不属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不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使用合法票据,其价格(收费)标准由济南市图书馆依法自主确定。
济南市物价局还提到,济南市图书馆通过单位网站“借阅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了该项收费的有关内容,郑先生办理图书借阅证件时填写了《济南市图书馆借书证申请表》、《读者服务协议》,对相关收费适用条件及标准均予以认可。所以,济南市图书馆收取逾期费履行了明码标价(公示收费)的规定义务,没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形。
今年1月9日,郑先生将济南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认为其作出的“济南市图书馆收取逾期费的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致使他的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市物价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调查结论。
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济南市图书馆向原告郑先生收取8.3元逾期费,既不属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内容,亦不属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适用范围,济南市图书馆使用了合法票据,依法进行了明码标价,并告知了原告其收费条件和计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属于乱收费,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济南市物价局的调查结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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