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不超1/3业主反对就能用
2015年10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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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6日讯(记者 刘蒙蒙)26日,潍坊发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调整有关事宜,据悉,维修资金的使用只要只要建筑物内所有权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人书面提出反对意见,就视为公示同意。
  截至2015年9月30日,累计收缴1009个小区的维修资金31.69亿元(包含县市约55亿元)。而每年只有维修资金的增值部分被使用,使用率低。为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自今年10月1日起,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受理由市统管下放各区物业主管部门,业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可以就近到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另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因注销,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者反复维修仍未能解决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明确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等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出现紧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经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
  增加业主表决方式。业主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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