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875元,男子获刑八个月
河南一男子采用刀片划破衣服的方式在菏泽多次实施盗窃
2015年10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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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10月26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孟久皓) 河南一男子曾因敲诈勒索、盗窃等罪多次入狱服刑,出狱后不思悔改,竟又干起了盗窃的行当,趁着集市上人多拥挤用刀片划破衣服实施盗窃。近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男子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王某是河南一名普通的农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脱逃罪、盗窃罪被河南当地法院判刑。然而,出狱后王某竟然还是不知悔改,又干起了盗窃的行当,这次,他把目标瞄准了菏泽。2015年2月17日,这一天是定陶县杜堂镇逢集的日子,因为马上就要过年了,因此集市上买卖东西、游玩的村民十分多。王某也开始下手了。他专挑人流密集、拥挤的摊贩前,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对正在购买商品的村民下手,将衣服划破后再盗窃钱财,得手后迅速离开再寻找目标下手。
  而被王某盗窃的受害者在掏钱付款时发现自己的衣服被划破,钱也不翼而飞,急忙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定陶警方在接到村民的报案后立即赶到案发地点进行蹲守,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蹲守的民警发现正在实施扒窃的王某,立即上前将其当场抓获。
  后经法院调查审理认定,王某通过使用刀片划破衣服的方式,先后5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许某等人随身携带的人民币共874.5元,而最少的一次,王某仅得手7元。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人民币874.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为什么王某仅盗窃800多元,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呢?对此,办案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王某的窃取金额为874.5元,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其行为却符合法条中的多次盗窃与扒窃情形,这种情况下,不以王某盗窃数额的多少作为入罪标准。因此,法院在对王某量刑考量时综合其扒窃行为以及盗窃次数,最终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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