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重大环境事件需在2小时内报告
2015年10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2013年,淄博市出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部门分工、信息报送等进行规范,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根据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预案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预案还规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刘晓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