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刘晓) 日前,淄博市住建局出台《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就意味着,供暖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离淄博市民又近了一步。
意见中提出,自2016年采暖期开始,已经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已安装供热计量系统到位的新建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供热企业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避免产生矛盾纠纷。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但未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此项工作要在2016年年底完成。
同时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且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原则上在既有居住建筑存量调查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和设计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工作方案,同步实施改造,到“十三五”末,全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基本完成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及供热计量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其中,围护结构达到建筑节能50%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其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任务由供热企业负责完成。
改造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既有居住建筑实施综合节能改造的按照中央、省奖励资金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市财政资金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进行补助。
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如果市民对此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25日前向住建部门反映。联系电话:0533-23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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