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使用销售劣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聊城公布11起行政处罚案件
2015年1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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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1月22日讯(记者 焦守广) 近日,聊城市食药监局对外公布了11起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生产使用销售劣药等原因,包括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利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单位遭处罚。
  对外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此次共涉及全市10家企业单位,企业名称及违法事实分别为:山东东阿东方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伊甸园阿胶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聊城利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两起);临清市中医医院,违法购进使用沉香;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白鲜皮等三种中药饮片;聊城市东昌府区华泰乳品有限公司,销售经营的“松花江”牌全脂加糖奶粉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聊城市于集供销合作社兴民超市,经营的“鲁香园酱菜”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聊城市东昌府区晨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食品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及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聊城市宏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蒙牛风味酸牛乳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聊城市瑞康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聊城市东昌府区瑞祥保健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健胃消食片”等食品以及经营假冒保健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三十六味帝皇丸”等产品。
  信息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市食药监局对以上违法企业分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以上企业目前均已主动履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受罚企业中,有4家受罚原因是制售劣药,其中临清市中医院在8月份同样因使用劣药(使用的中药饮片青葙子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刚被临清市食药监局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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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售 劣药从重处罚
  究竟什么是劣药呢?《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14年12月,最高检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他们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解释》还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销售”。
  近年已查获的案件情况显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相关部门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通过声称自己“不知道”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此外,《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其提供资金、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焦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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