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22日讯(记者 杨淑君) 近日,本报刊发聊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的消息,实施后,全市20余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财政直接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也改为四种财政补助。与此同时,聊城也将对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予以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此外,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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