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是消费维权的终极手段
中院发布4起维权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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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张景伟 本报记者 张琪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消费维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常常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此时,消费者可以有多种途径选择自我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终极手段,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格外重视和关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三环锁业诉 某超市商标侵权案
2014年初,被告龙口某超市销售假冒原告“三环”牌注册商标的锁具产品,其以低档次产品假冒原告的“三环”牌注册商标产品,造成市场混乱,其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龙口某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了“三环及图形”商标,即合法取得了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的“三环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有关商标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三环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所享有商标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龙口某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冒充医学教授 销售假药案
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左某纠集刘某、黄某等人在山东等多地以保健品充当药品销售。2014年8月,上述被告人假冒医学院学生,以北京医科大学等机构举办“中国公益健康普查”为名召集老人开会,通过免费体检,再由黄某等人假冒医学院教授,举办医学讲座,假装给老人看病,夸大老人心脑血管、糖尿病、腰腿疼病情等手段,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大厦、某酒店等地将“桂宝降脂胶囊(商品名称:同仁脑心通)、隆奇福脉”等保健食品充当治疗疾病的药品予以销售。
其中,销售给姜某、王某、毕某等人“同仁脑心通”20盒,价值共计人民币19960元。2015年8月25日,上述被告人在龙口某酒店以同样手段销售假药时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同仁脑心通”17盒,价值人民币16966元。经烟台市食药监局认定“同仁脑心通”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刘某、黄某等16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8万元至人民币2万元不等的罚金。
夏某等10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刘某来系山东省昌邑市人,自2007年开始在烟威地区雇用陆某等5人专门负责以极低的价格收购、运输病死鸡,并伙同妻子被告人陆某雇用本村和邻村的妇女将病死鸡脱毛、分割,加工成鸡爪、鸡腿、鸡翅、鸡胸等鸡产品,对外销售,产品售地遍布石家庄、徐州、南京等全国10多个城市,总销售额达七百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夏某、刘某来、陆某等10人,加工、销售病死鸡产品,销售金额达七百余万元,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亮明知其从刘某来处购入的病死鸡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单位昌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夏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
潍柴动力诉 某汽配经销处注册商标侵权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12月23日,是中国第一家在香港H股、内地A股上市的企业,是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之一,其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声誉度好。
潍柴公司合法拥有“潍柴”“WEICHAI”注册商标专用权,“WEICHAI”及其相关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福山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作为专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的经销商,具有专业的汽车发动机配件经营管理、销售经验,却在从事汽车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潍柴公司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不但侵害了潍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广大的汽车用户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潍柴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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