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9大典型案例公布
火碱硫酸制出毒冻粉,三人获刑
2016年03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
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9个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及各类侵权纠纷,同时也有两起案件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终身美体卡不给退 美容院被告上法庭
2008年,王某某在博山区某美容院白虎山路分店购买了价值4700元的长期美体卡,后王某某得知该卡在其他的分店只售2000元,另带2000元的美容产品。王某某于是要求该店退卡,但遭到该店的拒绝。后双方协商,王某某又购买5000元的长期美容spa卡,并约定终身有效。但该分店后来撤销,王某某在西冶街分店接受服务后,造成脸部过敏等其他不适,王某某要求退卡并赔偿,美容院否认服务出现问题。王某某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美容院退还其办卡金额9700元。
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美容院负责人提出不退钱,但可以给王某某置换价值为2万元美容产品的解决方案。该方案最终得到了王某某的认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撤诉。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消费金时应考虑实际情况,预付消费金额不宜过高,并且在接受服务时自己应做好消费记录,避免日后出现因经营者不提供消费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难以维权的情形。
超市茶叶竟“三无”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2014年11月29日,刘某从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3800.00元的茶叶,交款后发现购买的茶叶无QS质量安全标志,缺少生产厂家、地址,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刘某将商场诉至高青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货,返还支付的货款38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38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茶叶预包装的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表明事项的有关规定。同时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其经销茶叶的质量检验报告来证实涉案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刘某货款3800.00元,并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38000.00元。
产销万斤毒冻粉 主犯被判十年
200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委托他人购买和自己收购的方式,从荣成等地收购海草(又称龙须菜、海藻),在博山某某食品厂(系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生产冻粉,生产工艺流程为:将冲洗后的海草放入工业用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中浸泡,再用浓硫酸中和,将清洗加工过的海草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大量生产冻粉。经查证,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将生产的冻粉分别销售到博山当地和淄川、青州等周边地区。累计生产、销售毒冻粉近万斤,涉案金额共计至少54.8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扣押在案的涉案成品冻粉、散装冻粉、半成品冻粉、工业氢氧化钠、浓硫酸、复合肥、助滤剂依法予以没收。
为保鲜给白菜喷甲醛 一男子获刑9个月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博山区博山镇郭庄东村白菜收购市场收购白菜时,为达到保鲜、不腐烂的目的,宋某某将预先购置的甲醛溶液进行勾兑,喷洒至收购的白菜根部,后将喷洒过甲醛溶液的约5吨白菜拉至新泰市菜市场全部销售。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博山区博山镇郭庄东村白菜收购市场收购白菜时,又将收购的约5吨白菜的根部全部喷洒甲醛溶液,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喷洒过甲醛溶液的白菜被全部依法销毁。综上,被告人宋某某两次共向约10吨白菜的根部喷洒甲醛溶液,并将其中5吨白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4000余元,获利1000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
购房表明不要顶楼 发现被骗告上法庭
2013年11月26日,原告勾某某经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与两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转让“临淄区恒生国际五期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期房购房权,转让价为30万元。合同签订前,原告明确表示不买顶楼,二被告均明确告知该房屋不是顶楼。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通过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某支付定金5000元。2013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6000元,在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督下向被告王某某转账275000元、支付现金20000元。2014年8月中旬,原告发现涉案房屋仅有9层,原告所购系顶楼,严重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起诉至临淄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勾某某购房款295000元,定金10000元。被告淄博某某担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勾某某中介费6000元。
买来橱柜和样品不符 退货成功并获赔偿
2014年8月31日,黄某从被告王某某个体经营的某品牌专柜淄博某某家居新村路店定制了某品牌橱柜一套,并与二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淄博某某家居负责收取货款、开具发票、提供售后服务,黄某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2870元。橱柜上门安装时,原告发现货物存在严重问题:橱柜材料只有一节多层板,与原告所购严重不符;二是厨具未安装就有两块板材断裂;三是安装尺寸不合适,安装不到位,影响使用。而且被告的格式合同中明明有板材一栏而被告故意不填,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原告多次要求退货并要求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调解,被告拒不接受,为此原告诉至张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人民币12870元,根据合同给予原告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相关诉求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黄某退货并退还原告黄某货款人民币1287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61元;被告淄博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在被告王某某拖延、拒绝或者无力向原告黄某赔付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买到12瓶假茅台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2015年5月15日,原告田某某从被告淄博某某糖酒站有限公司处购买贵州茅台酒12瓶,每瓶1180元,共计14160.00元。原告购买后发现被告所销售的茅台酒是假冒产品,遂至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经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出具鉴定证明认为原告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原告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酒款14160元,支付三倍赔偿金424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淄博某某糖酒站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的商品,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价款金额的三倍,对原告主张“退一赔三”即退还购酒款14160.00元并赔偿42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旅游时受伤 景区赔偿8.5万
原告李某某到淄博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旅游区游玩,在乘坐下山滑道时,由于滑道内有积水,从滑道冲出受伤,被送往淄川区医院治疗。出院后由于伤情严重,医生建议休息6个月。经原告要求,被告拒绝赔偿,遂起诉至淄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9080.14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票证,到被告景区内游玩,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对于原告游玩的滑道,作为一种游览设施,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判决被告淄博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25 960.72元、护理费13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元、交通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85154.6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没有手续便卖房 双倍返还定金
2012年被告某峰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即对外宣传“华某项目”。2012年11月20日原告韩某某给付被告某峰公司定金5万元,并签订《华某团购协议书》,约定原告选定被告某峰公司开发的“华某”项目南楼二单元701室,总计345938元。原告按约定,选房后付清首付138938元,已给付的50000元定金抵作房款。后因“华某”项目未开工建设,后原告要求与被告某峰公司解除合同,返还房款。2014年9月被告某峰公司承诺退还原告所交购房款。2014年11月3日被告某发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认可某峰公司前期所收原告的“华某”购房款138938元尚未退还,经与某峰公司协商,由某峰公司为该款项担保。逾期二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起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淄博某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韩某某定金100000.00元;被告淄博某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某购房款8893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444元;被告淄博某发公司对被告淄博某峰公司上述152382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某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某峰公司追偿;驳回原告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淄博某峰公司负担。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