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北京市民周新生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河北香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两辆轿车及40余万元被扣押。事发20余年后,2016年3月,周新生向香河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被扣押物品,赔偿因扣押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
周新生提供的香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称,1997年6月,在周新生被收容审查改为劳教期间,公安机关以涉投机倒把案对其刑事立案侦查,目前侦查仍在进行中,故不予赔偿。
周新生不服此决定,向廊坊市公安局复议。2016年9月2日,该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给出同样的答复。9月14日,周新生向廊坊中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法院已立案。
为何刑事立案至今19年,仍在侦查?11月13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香河县公安局局长杨建军,也即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他表示只了解周新生的大致情况,具体问题找外宣部门。11月14日上午,记者先后联系香河县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政治处,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应。
河北公安厅纪委
曾要求还钱
周新生是北京人,早年曾是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经理。他回忆,1995年12月17日,时年50岁的他从位于北京朝阳区的家中,被河北香河县公安局带走,并被收容审查。
香河县公安局给周新生家属的通知书称,周是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收容审查。
警方的扣押物品清单显示,在周被抓当天,香河县公安局还扣押了他40万元人民币、7000美元、一张存款为800元的存折以及一辆本田轿车、一辆桑巴洛轿车。
1996年6月,香河县公安局建议对周新生劳教。1998年11月,周新生被解除劳教。他说,自从被所外执行,他即开始向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等部门,控告香河县公安局非法扣押其财产。
控告也得到了回应。周新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河北省公安厅纪委转给廊坊市公安局纪委的“案件催办通知”,落款时间为1999年5月5日。根据公安厅纪委的催办意见,应将长期扣押周新生的40万元及有关物品发还。
2016年11月14日上午,现已退休的河北省公安厅纪委原副书记林二立向记者确认了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这样一份文件,后来因为香河县公安局称周新生被立案侦查了,就搁置了下来。”
三级法院多次审理
最终仍然败诉
在控告的同时,周新生还将香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返回财物,赔偿经济损失。多份法律文书显示,从1999年至2010年这11年间,周新生诉香河县公安局案历经河北三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败诉。
2013年,他向香河县公安局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不过该局以“侦查尚未终结,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决定不予赔偿。他向廊坊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得到同样答复。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称的证据是香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3年11月28日所作的一份说明,上面写道:“周新生涉嫌投机倒把案,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现仍在侦查中。”
2016年1月7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办案机关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的,且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据澎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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