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供暖后,若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
测量室内温度,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温度计量仪器。被测温房间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室内温度。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热费的2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高于14℃(含)的,退还热费的50%;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4℃的,退还全额热费。对供热不达标和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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