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为幌子,诱大学生背万元债
无业男子买通数码公司职员,骗到手机后半价处理掉
2016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面对这样的诱惑,大学生们多长个心眼吧。(资料片)
     以在校大学生为目标,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诱骗学生购买苹果手机等电子产品,然后再将学生购买的电子产品骗回以低廉的价格卖掉。11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本报记者 宋立山
通讯员 王继学

身份证办分期买手机
就能领到好处费

  被告人郭某生出生于1988年,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却搞起一个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兼职的神秘业务。郭某生以大学生为目标,在QQ群内发布招聘学生做手机兼职的信息,将被害人骗至历下区泉城路某数码公司,谎称自己做苹果6手机分期付款业务,让被害人到数码公司,使用自己的学生证、身份证及银行账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电子产品。事后要求学生将购买的电子产品交给他,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并承诺每月替学生支付分期付款的费用,给付一定好处费。
  说到这里,不少人就会心存疑问,数码公司一般会对分期付款做审核,这种小儿科的把戏能瞒得过数码公司吗?郭某生又想了一招。
  为使办理分期付款购机业务的大学生能够顺利通过审核,郭某生与被告人某数码公司销售人员张某达共谋,郭某生向张某达支付好处费,由张某达专门负责接待郭某生介绍的客户,并违规帮助通过审核。张某达明知前来办理分期付款购机业务的学生系郭某生介绍,且购买的手机是交给郭某生,仍违规帮助学生通过审核,顺利完成分期付款购机业务。
  拿到手机之后,郭某生就迅速半价转手卖给舜井商厦的手机店,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11名大学生被骗
有的欠万元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郭某生、张某达先后共同诈骗十一起,诈骗手机及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55207.58元。郭某生支付被害人报酬共计5800元,实际诈骗数额49407.58元。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大明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生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让在校学生在某数码公司办理分期付款,购买高档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其承诺替学生还款,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后将购得的手机等以低廉的价格卖掉。
  2015年3月8日,郭某生在历下区泉城广场再次约见在校大学生时,被泉城路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郭某生及受害人王某、吴某等人被移交大明湖派出所。大明湖派出所民警在郭某生随身物品里发现12张还款指引,根据还款指引上的信息,找到其他受害人。
  这些大学生在郭某生的欺骗下,多数是购买苹果6手机,得到的好处费往往不足千元,为此付出的代价却要大得多,欠下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的银行贷款。其中一名大学生被骗购买价值6000余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需要支付贷款金额共计10176元之多。
  据郭某生供述,张某达从每一笔“生意”中拿到的好处费为300元。据调查,张某达本人是大学毕业生,原本有个体面的工作,却不懂得珍惜,为了区区几千元好处费成为诈骗共犯。
辩称学生也有过错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中,张某达辩称自己也是被郭某生所骗,如果知道其系诈骗,自己不会为学生办理分期。
  对此,公诉人并不认可。由于之前曾发生过中介诈骗学生的情况,该数码公司明确规定不能给涉嫌该种情况的人员办理手机业务,并且对公司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受害人也证实,张某达曾教他们在接受电话回访时如何撒谎,说每个月的生活费是多少元。
  辩护人称,作为学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手机拿走给任何人系学生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张某达没有能力来控制学生如何对手机进行处置,学生将手机交付给郭某生也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好处费,对这样的法律后果每一位被害人都应当是明知的。对本案的发生,受害的大学生自身也存在过错。
  但公诉人认为,受害大学生涉事尚浅,只是想做兼职,疏于防范,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如果认为大学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受骗对象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呢?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生、张某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郭某生、张某达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