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综治被一票否决,领导一年不得晋职晋级
2017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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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21日讯(记者 高扩) 21日,省综治办举行记者会,对近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解释说明。根据办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取消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在发布会上,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省综治办主任李娥表示,目前,省综治委的综治考核主要是纵向考核,对象是全省17市。下一步我们将在此基础上,探索创新考核办法,逐步开展横向考核,扩大到省综治委成员单位。
  《实施办法》规定了“本地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和敏感案(事)件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邪教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公共安全案(事)件和敏感案(事)件后不及时报告的”等八种责任追究的情况。
  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方、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方、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综治办,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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