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束花拍照传朋友圈惹官司
济南中院公布2016年度济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17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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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陷入商标权纠纷案的山东“稻香园”公司。(资料片)
     21日,济南中院公布2016年度济南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其中包括“诺和·诺德”驰名商标案、“稻香园”商标权纠纷案、微信朋友圈著作权纠纷案等。
  本报记者 陈玮      

买了花拍照传朋友圈
却被店主告了

  2015年5月,韩某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一捧花束。韩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的照片。张某发现后认为韩某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称,韩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通过微信向韩某指出其行为不妥。后韩某将照片在朋友圈删除。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韩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其制作的花束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选择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了阐释,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除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权仍归原著作权人所有。但韩某将其购买的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客观上并未给张某造成不良影响,并且韩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两件商标权纠纷案
一个胜诉,一个被驳回

  在“诺和·诺德”驰名商标案中,诺和诺德公司系第8086078号(诺和诺德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唯一被许可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但被告在其生产的面膜及面霜上使用了“诺和·诺德”及“NOVO.NORDISK”英文标识。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属于化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但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诺和·诺德”标识的产品时,容易误认为该商品系原告生产或其生产者使用该商标获得了原告许可,或者生产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削弱了商标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而在“稻香园”商标权纠纷案中,成都稻香公司的诉讼请求却被驳回。成都稻香公司享有第3063727号(稻香园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注册时间为2003年3月,2007年3月7日,济南稻香园公司的股东注册成立山东稻香园公司,并将全部业务转移到该公司,延续使用“稻香园”品牌。成都稻香公司认为,山东稻香园公司生产并由佳佳蛋糕店销售的糕点、月饼、面包等商品使用了“稻香园”及近似标识,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稻香园”企业字号经过山东稻香园公司和济南稻香园公司的持续性使用,在成都稻香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诉标识对涉案商标构成在先权利,被告使用被诉标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具有攀附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显著性不高,其受保护的权利边界应限于图文整体标识。被诉标识和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存在明显区别,山东稻香园公司使用带有“稻香园”文字的标识与成都稻香公司涉案商标不会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成都稻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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