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阻挡消 防通道或者遮挡建筑物的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或救援行动的;
(四)利用危房、违法 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六)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的;
(七)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纪 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要尊重相邻权,有的要向城管申请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橱窗外涂写或以张贴纸张、悬挂显示屏幕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电致发光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向城管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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