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2018年08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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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青岛市交警支队法制处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交警支队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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