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抗癌药下月底纳入医保
对已纳入“国家谈判”的大病保险药品实行过渡
2018年10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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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26日讯(记者 周国芳) 26日,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30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上述《通知》。
  《通知》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各市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同时,对我省大病保险药品已纳入国家谈判药品范围的,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市要做好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慈善援助等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于2018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采购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实现药品及时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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