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还私扣房款不上交
从事售楼工作的男子被判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2014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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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负责烟台某楼房销售工作期间,男子孙某多次采取隐瞒真相、一房两卖等手段,骗取王某、李某、吴某房款、车库款、办证费等近111万元,还私刻公司财务专用章,多次将客人交付的购房款等500万余元据为己有。日前,因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孙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孙某原是烟台某公司经营部的副经理,2007年时负责公司某小区楼房的销售工作。2007年,公司把烟台某小区一住宅卖了出去,双方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孙某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套房子又以公司名义卖给了王某,骗了王某房款等42万多元。
  2009年,公司把一住宅卖给另一公司。2011年,孙某又在买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这套住宅卖给了李某,骗了对方房款和办证费等54万多元。孙某还把已经卖给别人的车库又卖给了吴某,骗了吴某14万元。这些钱,都被孙某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了。
  在负责为公司销售某小区楼房期间,孙某还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公司财务专用章,收了房款也不上交公司,多次把客户交付的购房款、车款等共计50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发后向公司退赃279万元,其亲属以车辆等财产折抵人民币220万元给了公司。公安机关扣押了人民币30万元,并发还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将销售的单位房款等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孙某主动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职务侵占的款项已全部退回单位,可依法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诈骗罪从轻处罚。最终,孙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被判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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