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骗取女友家人17万元
获刑期4年半,还被罚了3万元钱
2014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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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1月12日讯(记者 张跃峰 通讯员 王希玉 闫蕾) 一男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女友家人17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3万元。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郝某在无正当职业,没有稳定正常收入的情况下,向多人高息借款维持生活。在欠他人巨额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于2012年4月15日在阳谷县石佛镇某村向其女友姬某的父母借款17万元,承诺1个月还款,后到外地隐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郝宪雷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郝某退赔被害人现金17万元。
  宣判后郝某不服,以当时已向姬某说明为理由,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对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关于上诉人郝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借钱的原因是归还高息,当时已向姬某某说明,没有非法占有17万元钱款的目的,也并未与姬某某失去联系,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借钱后是否逃匿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上诉人郝某和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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