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极重污染天气限行仍将继续执行
2014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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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极重污染天气时,除特勤车外,实行“单双号”限行。
  预案对应急响应的等级作出明确规定:当一个或多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在201-300范围时,即为重度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一个或多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在301500范围时即为严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一个或多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超过500时即为极重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应在该区域范围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极重污染天气时,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和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渣土转运,停止市政工程施工。钢铁、焦化、水泥、建陶、化工、工业锅炉全市范围内限产50%。建筑施工工地全市范围内停止施工、拆迁等。    本报记者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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