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之后发现房价涨得厉害,“这房不卖了!”你说不卖就不卖?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去年以来济南法院审结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市民梁某以侯某某的名义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侯某某名下房屋出售给曹某。约定付款方式为产权过户当日前,曹某将首付款68.5万元存入指定账户,剩余房款155万元采取商业贷款方式,约定曹某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
曹某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及首付款63.5万元,但之后侯某某将曹某的购房首付款68.5万元悉数退回。曹某于2016年5月份实际接收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而侯某某一直未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完税、过户手续。
曹某起诉到法院,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侯某某配合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续,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侯某某存在违约行为。侯某某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所以判决涉案合同继续履行,侯某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及过户手续,并根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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