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鱼身亡 家属状告村委
因警示标志不明显,法院判管辖村委承担20%过错责任
2016年07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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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了20米男子沉入水中,被打捞上岸后已经溺亡
  2013年8月4日下午,张某与裴某说,在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路家沟村北有一池塘内有鱼,让裴某回家拿网与其一同捕鱼。裴某回家拿一条约70米的三层网,张某骑摩托车载裴某到达池塘北边靠东崖处。
  张某到达池塘岸边后脱衣下水,表示试试水深浅。他从池塘北向南游约20米后,裴某也脱衣下水,不久发现张某在水内翻滚,后沉入水中。裴某立即回到岸边,呼喊在池塘东边地内的务农群众救助。务农的群众通知了村内人员并报警。路家沟村群众及公安干警等人将张某打捞上岸后,其已溺水死亡。
  张某家人遂将路家沟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
  路家沟村委会主张该池塘系鱼池,并提供了2005年4月16日购买鱼苗1万尾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其主张,并主张张某系在偷鱼过程中溺水死亡。在张某下水前脱衣处的树林内附近有一水泥电线杆,上有用红漆书写“严禁游泳钓鱼”、“鱼塘水深危险”字样。
  本报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卜雪雁 胡科刚

  男子在北京路街道路家沟村北一池塘内捕鱼时身亡,其家人将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责任。经法院审理,最终鱼塘所属的村委因警示标志不明显被判承担20%过错责任。
◎村委会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13年8月4日在路家沟村北由路家沟村委会管理的水塘内捕鱼过程中溺水死亡,双方无异议。路家沟村委会主张事故发生地为其管理的鱼塘,其提供2005年4月16日购买鱼苗收款凭证只能证明路家沟村委会在该时间曾购买过鱼苗,但不能证明鱼苗的养殖地点,也不能证明在多年后的事故发生时,该水塘系其管理使用的养殖鱼塘。
  水塘存在一段时间后,有鱼自然生长是客观现象,该水塘内有鱼生长不能当然证明系路家沟村委会养殖。故对路家沟村委会关于事故发生地系其管理使用的鱼塘的主张,不予支持。
  该水塘在路家沟村委会管理区域内,归属路家沟村委会管理,路家沟村委会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其应意识到水塘无人管理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路家沟村委会虽在水塘旁边树林内电线杆上用红漆书写“严禁游泳钓鱼”、“鱼塘水深危险”字样的安全警示标志,但该标志在树林中有树木遮挡,不明显、醒目,不能充分体现警示作用,且路家沟村委会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路家沟村委会疏于安全管理以致发生溺水事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张某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意识,其应当认识到,在水塘的水深、水下情况不明且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无人管理的水塘内捕鱼存在危险。张某盲目下水,溺水死亡,自身应对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张某及路家沟村委会的过错程度,以张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路家沟村委会承担20%的过错责任为宜。法院遂判决路家沟村委会赔偿张某家人124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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