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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办法征求意见

市民对该《办法》有何意见,可在5月29日前向市司法局反馈

齐鲁晚报     2020年05月15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周千清      

  5月13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对该《办法》有何意见,可在5月29日前向市司法局反馈。
5月29日前
意见可向市司法局反馈
  据悉,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政法委起草了《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方法》共计七章四十二条,分设总则、申报和确认、奖励、保护、经费、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市、县区委政法委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负责。
  该《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该《办法》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委政法委推荐,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委政法委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因见义勇为死亡者,奖励50000-10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或“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奖励5000-10000元,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市民对该《办法》有何意见,可在5月29日前向市司法局反馈。
强调见义勇为人员的
保护实施办法
  正在征求意见的《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实施办法等问题。
  该《办法》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资助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不能确定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未被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因见义勇为人员死亡致孤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或者基本生活补助。该《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受伤救治、子女教育、直系亲属就业、住房保障及低保等方面的优待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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