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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慎用“末位淘汰”

齐鲁晚报     2020年11月12日
  近年来,一些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常出现“末位淘汰”,公司根据职工排名采取末位淘汰后引发纠纷导致职工维权,“末位淘汰”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不能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相混淆。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强势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员工竞争激励机制,虽有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给员工施加过大压力、过于残酷、内容及操作稍有不慎容易违法等消极影响。关于绩效考核结果,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并经过协商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对劳动者调岗、调薪、调职等处理的依据,但对于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尤其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要审慎使用,慎重对待。 (邵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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