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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齐鲁晚报     2022年11月24日
  秦美玉:
  你于2021年11月14日在执业活动中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中医药监督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卫医罚告字[2022]19045号)实施公告送达,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77号109室,电话:0532-8578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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